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8 條

八、訴訟事件達於可分案時,審查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點優先分案以外之其他事件,依序分案。 (二)訴訟事件有二件以上相關聯者,得分由一股辦理。分案時,應於卷面記明相關訴訟事件之案號。 (三)訴訟事件有四件以上相關聯者,如其爭點共通,且未經本院表示法律見解者,為大宗事件。依大宗事件分案輪序定其首件所屬庭別,並據以確定庭別起始順序。依上開庭別輪序,由各庭法官依序先受分一件,其後事件,仍依同一庭別輪序,由各庭未受分配之法官再受分一件,循環分配至事件分畢為止。分案時,並於卷面註記相關訴訟事件之案號。經高等行政法院受理,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裁定移送本院審理之訴訟事件分案方式,亦同。 (四)前款事件如為同一處分,且下級審由同股法官辦理,分由一股辦理,但其情形顯不當者,由分案庭提交法官會議議決之。 (五)上訴抗告事件經本院廢棄發回後,再行上訴、抗告至本院,由原裁判之法官承辦。 (六)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本院再為審理事件,由原裁判之法官承辦。 (七)大法庭事件及其相關事件,由提交事件之受命法官承辦之。 訴訟事件之分案,依法官配案輪次之排序,由分案庭長主持,於電腦輸入亂數鍵值,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分案清單後,將受分案卷及送卷登記簿,分交承辦法官簽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8條規定了訴訟事件的分案程序和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訴訟事件的分案程序如下: 一、起訴、上訴及再審之訴事件,先送交審查庭,未結退回審查科後再進行分案。其他事件則按照程序進行分案。 二、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相關聯的訴訟事件,可以由一個股別負責處理。分案時需要在案卷上標明相關訴訟事件的案號。 三、如果有五個或以上相關聯的訴訟事件,且爭點共通且沒有經過法院表示法律見解,可以直接由各庭負責處理,先分給各庭一個,然後由各庭按輪序分受其他訴訟事件。分案時需要在案卷上註記相關訴訟事件的案號。 四、如果相關聯的事件是同一處分,且下級審中由同一股別的法官處理,可以由一個股別負責處理,但如果情況明顯不適當,需要由分案庭提交法官會議決定。 五、如果上訴或抗告事件在最高行政法院被廢棄發回,再次上訴或抗告到最高行政法院,需要由原裁判的法官承辦。 六、如果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被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再審,也需要由原裁判的法官承辦。 七、大法庭事件及其相關事件需要由提交事件的受命法官承辦。 根據分案庭長的指示,按照法官的配案輪次排序,在電腦上輸入隨機亂數鍵值,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分案清單。然後將受分案的案卷和送卷登記簿分交給承辦法官簽收。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