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訴訟事件達於可分案時,審查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點優先分案以外之其他事件,依序分案。 (二)訴訟事件有二件以上相關聯者,得分由一股辦理。分案時,應於卷面記明相關訴訟事件之案號。 (三)訴訟事件有四件以上相關聯者,如其爭點共通,且未經本院表示法律見解者,為大宗事件。依大宗事件分案輪序定其首件所屬庭別,並據以確定庭別起始順序。依上開庭別輪序,由各庭法官依序先受分一件,其後事件,仍依同一庭別輪序,由各庭未受分配之法官再受分一件,循環分配至事件分畢為止。分案時,並於卷面註記相關訴訟事件之案號。經高等行政法院受理,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裁定移送本院審理之訴訟事件分案方式,亦同。 (四)前款事件如為同一處分,且下級審由同股法官辦理,分由一股辦理,但其情形顯不適當者,由分案庭提交法官會議議決之。 (五)上訴、抗告事件經本院廢棄發回後,再行上訴、抗告至本院,由原裁判之法官承辦。 (六)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本院再為審理事件,由原裁判之法官承辦。 (七)大法庭事件及其相關事件,由提交事件之受命法官承辦之。 訴訟事件之分案,依法官配案輪次之排序,由分案庭長主持,於電腦輸入亂數鍵值,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分案清單後,將受分案卷及送卷登記簿,分交承辦法官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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