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9 條
九、前點應由原裁判法官辦理之事件,如該法官因異動致非本院現職辦案法官或升任庭長、審判長時,依下列順序分案: (一)由原裁判法官原配置庭之審判長該庭法官輪抽,但原裁判法官升任庭長、審判長時,則由其所屬庭法官輪抽。 (二)原裁判法官原配置庭之審判長,因離退或免兼審判長職務時,依參與該事件評議最多數之審判長、法官所屬庭法官輪抽;如各庭參與評議之審判長、法官同數者,則由各該庭法官共同輪抽。 前項事件為智慧財產權事件,審判長或法官非辦理該專庭(股)事務者,由辦理該事務之法官輪抽。 稅務事件之原裁判法官,經異動為非稅務專庭法官者,分由稅務專庭法官辦理,並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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