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行政法院收發室於當事人提出起訴狀、上訴狀、抗告狀、聲請狀或其他書狀時,如需預納送達郵票者,應即分別計算送達郵票數額,通知當事人繳納,並在書狀及行政訴訟收狀收據 (附格式一) 內記載郵票數額,一聯留收發室存查,一聯交繳納人收執。 前項送達郵票,收發人員於收受後,應即套入印製之郵票收支計算書封套內 (附格式二) ,其事件如為該審級管轄時,連同書狀登簿送請分案;如為上訴或抗告事件時,應連同書狀送交原事件承辦書記官依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必須預納送達郵票費用。根據行政法院收發室相關規定的第4條,當事人在提出起訴狀、上訴狀、抗告狀、聲請狀或其他書狀時,如果需要郵寄送達,收發室應該即時計算郵票費用並通知當事人繳納。具體金額應在書狀及行政訴訟收狀收據中記載,一聯留在收發室,一聯則交給繳納人取得收據。收發人員在收到郵票後應將其放入郵票收支計算書封套中,並根據審級管轄的情況,將郵票連同書狀一起登記,提交分案(如果是該審級管轄的案件)。如果是上訴或抗告案件,則將書狀連同郵票交給原案件的承辦書記官依規定辦理。這樣的則是確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能夠進行正確且適時的郵寄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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