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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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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收發室於當事人提出起訴狀上訴狀抗告狀聲請狀或其他書狀時,如需預納送達郵票者,應即分別計算送達郵票數額,通知當事人繳納,並在書狀及行政訴訟收狀收據 (附格式一) 內記載郵票數額,一聯留收發室存查,一聯交繳納人收執。 前項送達郵票,收發人員於收受後,應即套入印製之郵票收支計算書封套內 (附格式二) ,其事件如為該審級管轄時,連同書狀登簿送請分案;如為上訴抗告事件時,應連同書狀送交原事件承辦書記官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必須預納送達郵票費用。根據行政法院收發室相關規定的第4條,當事人在提出起訴狀、上訴狀、抗告狀、聲請狀或其他書狀時,如果需要郵寄送達,收發室應該即時計算郵票費用並通知當事人繳納。具體金額應在書狀及行政訴訟收狀收據中記載,一聯留在收發室,一聯則交給繳納人取得收據。收發人員在收到郵票後應將其放入郵票收支計算書封套中,並根據審級管轄的情況,將郵票連同書狀一起登記,提交分案(如果是該審級管轄的案件)。如果是上訴或抗告案件,則將書狀連同郵票交給原案件的承辦書記官依規定辦理。這樣的則是確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能夠進行正確且適時的郵寄送達程序。

  • 行政法名詞
  • 起訴狀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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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行政法院收發室於當事人提出起訴狀、上訴狀、抗告狀、聲請狀或其他書狀時,如需預納送達郵票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