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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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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預納送達郵票,除下列事件每件每人預納標準外,悉以每件當事人人數與每人所需之送達次數及每次所需之定額郵資為預納標準。 (一) 通常訴訟事件十通。 (二) 簡易訴訟事件七通。 (三) 強制執行事件十通。 (四) 聲請停止執行、重新審理、確定訴訟費用、發還擔保金假扣押假處分參與分配事件四通。 (五) 再審事件七通。 (六) 上訴事件七通。 (七) 抗告事件六通。 前項規定,經洽商郵政機關同意以郵資分戶卡代之者,其預納郵票之數額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3條規定了行政訴訟事件預納送達郵票的標準。具體而言,除了下列事件每件每人預納特定數量的郵票外,其他事件的預納標准則以每件當事人人數、每人所需的送達次數以及每次所需的定額郵資為依據。 1. 通常訴訟事件每件須預納十通郵票。 2. 簡易訴訟事件每件須預納七通郵票。 3. 強制執行事件每件須預納十通郵票。 4. 聲請停止執行、重新審理、確定訴訟費用、發還擔保金、假扣押及假處分及參與分配事件每件須預納四通郵票。 5. 再審事件每件須預納七通郵票。 6. 上訴事件每件須預納七通郵票。 7. 抗告事件每件須預納六通郵票。 若當事人與郵政機關洽商同意以郵資分戶卡代替預納郵票,則可適用預納郵票數額的規定。 然而,根據本文提供的內容,並無具體資料可以作為參考以舉例說明。

  • 行政訴訟名詞
  • 送達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聲請停止執行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再審事件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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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3 條規定:「三 行政訴訟事件預納送達郵票,除下列事件每件每人預納標準外,悉以每件當事人人數與每人所需之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