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凡未預納送達郵資或郵票之事件,承辦書記官應於收件後分別查明,以明信片或其他方法通知當事人到院繳納。 預納送達郵票不足送達之需時,應比照前項規定,以明信片或其他方法通知當事人依限到院繳納。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6 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未預納送達郵資或郵票,承辦書記官應在收件後通知當事人到院繳納。如果預納的送達郵票不足以達到送達的需要,承辦書記官則應使用明信片或其他方式通知當事人按時到院繳納。 根據該法規,當事人須預納送達郵票或郵資,以確保行政法院能夠有效進行送達程序。如果當事人未預納或預納不足,行政法院會進行稽核並通知當事人前來補繳相應的郵資或郵票。 依據我所查找到的資料,未找到與本條規定有直接關聯的參考案例或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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