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郵務送達支出郵票,由承辦書記官逐次登入郵票收支計算書,俟事件終結確定後,將收入支出數結算,以其餘額列入結存欄,並以通知 (附格式三) 連同剩餘郵票雙掛號寄還當事人,取具送達證書附卷。 所餘郵票不足雙掛號郵資時,以平信寄還,所餘郵票僅存平信郵資時,即以平信通知當事人。 前兩項通知應經法官、庭長核可,並以底稿附卷。使用郵資分戶卡者,亦應通知郵局及當事人,並以底稿附卷。 當事人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時,所餘郵票應封存原卷送由科長、法官、庭長蓋章證明並於卷面標明後,附卷歸檔,俟當事人聲請時調卷發還。最高行政法院於事件終結確定後,結存送達郵票應隨同卷宗發還辦理歸檔之高等行政法院,由該高等行政法院比照前四項規定辦理。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7條規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如果有使用郵務送達支出郵票,則必須逐次登入郵票收支計算書,並在事件終結確定後結算收入支出數額,將剩餘郵票連同通知 (附格式三) 以雙掛號寄還當事人,同時取得送達證書作為證明附卷。如果所餘郵票不夠支付雙掛號郵資,則以平信方式寄還。如果只剩下平信郵資,則直接以平信通知當事人。前兩項的通知應經法官或庭長核准,並將核准底稿附卷。如果使用郵資分戶卡,則也需通知郵局和當事人,同樣將通知底稿附卷。如果當事人遷移新址,而無法送達,剩餘郵票應封存於原卷,並由科長、法官、庭長蓋章證明,並在卷面上標明,待當事人申請調卷時再發還。最高行政法院在事件終結確定後,結存的送達郵票應隨同卷宗一起發還並歸檔至高等行政法院,由該高等行政法院按照前面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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