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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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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事件未預納送達郵票或經通知尚未補納,而須速行送達之文書無法囑託送達者,得由承辦書記官具據簽經院長准,向總務科預借郵票新台幣若干元為暫墊送達郵票之需,並就墊付之郵票設簿登記 (附格式四) ,按月送院長核閱,並通知當事人補繳歸墊;其有特殊原因無法歸墊者,應於年終由承辦書記官開列清單陳經科長、法官、庭長核閱後,連同掛號函件執據彙送總務科,發交收發室,編列用郵清單併入事務費內勻支列報。 上訴人抗告人所繳郵票不足使用時,在未補繳前如需送達訴訟文書時,得由行政法院先行墊付,上訴人或抗告人補繳後即行歸還。 如當事人不予補繳無法歸還時,由行政法院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提及到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8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範例。

  • 送達名詞
  • 囑託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抗告人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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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事件未預納送達郵票或經通知尚未補納,而須速行送達之文書無法囑託送達者,得由承辦書記官具據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