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事件未預納送達郵票或經通知尚未補納,而須速行送達之文書無法囑託送達者,得由承辦書記官具據簽經院長核准,向總務科預借郵票新台幣若干元為暫墊送達郵票之需,並就墊付之郵票設簿登記 (附格式四) ,按月送院長核閱,並通知當事人補繳歸墊;其有特殊原因無法歸墊者,應於年終由承辦書記官開列清單陳經科長、法官、庭長核閱後,連同掛號函件執據彙送總務科,發交收發室,編列用郵清單併入事務費內勻支列報。 上訴人或抗告人所繳郵票不足使用時,在未補繳前如需送達訴訟文書時,得由行政法院先行墊付,俟上訴人或抗告人補繳後即行歸還。 如當事人不予補繳無法歸還時,由行政法院依法辦理。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提及到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8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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