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
對於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9條,其生效日期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上訴時應預先支付郵票費用作為送達的相關費用。上述法條並未提及具體的金額數目,但根據參考資料,每份郵票費用為三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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