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5

快速跳轉

十五 本院應審慎行使求償權,並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商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期間,於報經 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5條,當法院欲行使求償權時,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且可以考慮允許分期給付。協商的結果應該有所紀錄。如果協商不成立,法院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時效期限,並在經過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促使法院在行使求償權時慎重考慮,並且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以達成協商結果並予以記錄。如果協商不成立,法院應注意時效期限,並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行使求償權。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其中明確記載了國家賠償事件的處理程序和法院行使求償權的要點。根據這項要點的規定,法院在行使求償權之前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且可以考慮允許分期給付。協商的結果應該有所紀錄。如果協商不成立,法院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的時效期限,並在經過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一個與這個規定相關的例子是,在某國家賠償案件中,法院在行使求償權之前與被求償者進行了協商,最終達成了分期給付的協議。協商的結果被記錄下來,並在經過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行使了求償權。這個例子展示了法院根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5條的規定,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的過程。

  • 求償名詞
  • 分期給付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 本院應審慎行使求償權,並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