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本院應審慎行使求償權,並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商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期間,於報經 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根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5條,當法院欲行使求償權時,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且可以考慮允許分期給付。協商的結果應該有所紀錄。如果協商不成立,法院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時效期限,並在經過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促使法院在行使求償權時慎重考慮,並且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以達成協商結果並予以記錄。如果協商不成立,法院應注意時效期限,並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行使求償權。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其中明確記載了國家賠償事件的處理程序和法院行使求償權的要點。根據這項要點的規定,法院在行使求償權之前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且可以考慮允許分期給付。協商的結果應該有所紀錄。如果協商不成立,法院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的時效期限,並在經過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一個與這個規定相關的例子是,在某國家賠償案件中,法院在行使求償權之前與被求償者進行了協商,最終達成了分期給付的協議。協商的結果被記錄下來,並在經過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行使了求償權。這個例子展示了法院根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5條的規定,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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