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院高級職員中指派兼任;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他事務人員由民事廳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會有關事務。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職責。根據此條款,委員會由7至9名由法院高級職員中指派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被指定為主任委員,其他人員則由民事廳人員兼任,並擔任主任委員的命令處理相關事務。 這項規定確定了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成員結構。根據我的理解,法院高級職員從中指派7至9名成員,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其他人則由民事廳人員兼任。這些委員負責處理與國家賠償相關的事務,並需遵照主任委員的指示行事。 參考資料:司法院106年修改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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