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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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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院高級職員中指派兼任;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他事務人員由民事廳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會有關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職責。根據此條款,委員會由7至9名由法院高級職員中指派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被指定為主任委員,其他人員則由民事廳人員兼任,並擔任主任委員的命令處理相關事務。 這項規定確定了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成員結構。根據我的理解,法院高級職員從中指派7至9名成員,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其他人則由民事廳人員兼任。這些委員負責處理與國家賠償相關的事務,並需遵照主任委員的指示行事。 參考資料:司法院106年修改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

  • 國家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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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院高級職員中指派兼任;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