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事項。 (二) 關於本院所屬各機關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事項之核議事項。(三) 關於本院所屬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 (四) 關於本院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五) 關於本院求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六) 其他與本院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本處理要點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得逕由本院民事廳循行政系統,簽報決定之。
根據該處理要點第3條,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職掌包括調查和協議請求賠償事件、核議機構賠償金額超過限度的事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相關賠償事件的訴訟事項以及核議求償事件。此外,該處理要點還指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透過司法院民事廳循行政系統進行簽報和決定。然而,根據題目所提供的資訊,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法條編號,因此無法提供100%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