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400013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修正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3、12 點暨附件

全文內容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部分修正條文三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事項。

(二) 關於本院所屬各機關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事項之核議事項。(三) 關於本院所屬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

(四) 關於本院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五) 關於本院求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六) 其他與本院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本處理要點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得逕由本院民事廳循行政系統,簽報決定之。

一二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者,本院應其請求 (格式如附件十) ,得繼續協議一次。

附 表: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說 明│├─────────┼─────────┼──────────┤│三 本院國家賠償事│三 本院國家賠償事│「如左」修正為「如下││ 件處理委員會之│ 件處理委員會之│」。 ││ 職掌如下: │ 職掌如左: │ ││ (一) 關於請求本院│ (一) 關於請求本院│ ││ 賠償事件之調│ 賠償事件之調│ ││ 查、協議事項│ 查、協議事項│ ││ 。 │ 。 │ ││ (二) 關於本院所屬│ (二) 關於本院所屬│ ││ 各機關賠償金│ 各機關賠償金│ ││ 額超過逕行決│ 額超過逕行決│ ││ 定限度事項之│ 定限度事項之│ ││ 核議事項。 │ 核議事項。 │ ││ (三) 關於本院所屬│ (三) 關於本院所屬│ ││ 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 ││ 之確定事項。│ 之確定事項。│ ││ (四) 關於本院有關│ (四) 關於本院有關│ ││ 國家賠償事件│ 國家賠償事件│ ││ 之訴訟事項。│ 之訴訟事項。│ ││ (五) 關於本院求償│ (五) 關於本院求償│ ││ 事件之核議事│ 事件之核議事│ ││ 項。 │ 項。 │ ││ (六) 其他與本院有│ (六) 其他與本院有│ ││ 關國家賠償事│ 關國家賠償事│ ││ 項。 │ 項。 │ ││ 本處理要點第六│ 本處理要點第六│ ││ 項規定之情形,│ 項規定之情形,│ ││ 得逕由本院民事│ 得逕由本院民事│ ││ 廳循行政系統,│ 廳循行政系統,│ ││ 簽報決定之。 │ 簽報決定之。 │ │├─────────┼─────────┼──────────┤│一二 自開始協議之│一二 自開始協議之│「未成立」修正為「不││ 日起逾六十日│ 日起逾六十日│成立」,以符合國家賠││ 協議不成立,│ 協議未成立,│償法之用語。 ││ 請求權人未依│ 請求權人未依│ ││ 規定請發協議│ 規定請發協議│ ││ 不成立證明者│ 不成立證明者│ ││ ,本院應其請│ ,本院應其請│ ││ 求 (格式如附│ 求 (格式如附│ ││ 件十) ,得繼│ 件十) ,得繼│ ││ 續協議一次。│ 續協議一次。│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400013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6 日發布,要旨:修正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3、12 點暨附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