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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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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院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 (格式如附件七) 或另定協議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8條,當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時,法院會依據情況做出判斷,可以視為協議不成立(附件七)或者另行指定協議期日。這表明當請求權人未能參加協議期日時,法院有彈性的處理方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適當的判斷。 在相關案例中,如果請求權人未能參加協議期日,根據司法院之判決書或裁決書,法院可以對協議不成立進行裁定,或者指定另一個協議期日。具體案例情況可能因間接參考的問題而有所不同,所以無法提供具體案例。

  • 請求權人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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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院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 (格式如附件七) 或另定協議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