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院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 (格式如附件七) 或另定協議期日。
根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8條,當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時,法院會依據情況做出判斷,可以視為協議不成立(附件七)或者另行指定協議期日。這表明當請求權人未能參加協議期日時,法院有彈性的處理方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適當的判斷。 在相關案例中,如果請求權人未能參加協議期日,根據司法院之判決書或裁決書,法院可以對協議不成立進行裁定,或者指定另一個協議期日。具體案例情況可能因間接參考的問題而有所不同,所以無法提供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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