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除有前條應通知補正或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格式如附件六) 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七條,除非有必要通知補正或否決賠償的情形,法院應該立即指定協議期限,通知請求權人以及相關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的人。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國家賠償訴訟中加快進程,以確定協議期限並通知相關當事人。 參考資料: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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