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本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不合者,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其次應依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與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相符。如認本院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前項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拒絕之 (格式如附件五) ,並通知有關機關。
根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6條,當本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遵循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所定的程式。如果不符合規定,應立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補正。然後,應根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要件。如果認定本院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沒有賠償義務,或者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可以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列明拒絕理由(格式如附件五),並通知相關機關。 參考資料: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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