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本院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文號、並掣給收據。 前項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應每案編訂卷宗保存 (格式如附件三) 。其核議所屬各機關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者亦同 (格式如附件四) 。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5 條規定,當法院收到賠償請求書時,應在該請求書上加蓋收件章戳,並在收據上記明收件日期和文號。同時,對於受理的國家賠償事件,應按照附件三的格式編訂卷宗保存。對於核議所屬各機關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的案件,也應按照附件四的格式進行保存。 參考資料: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5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