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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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裁定書格式例示如格式一、格式二。 格式一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地聲字第 號市 聲請人 ○○ 政府 設 縣 法 定 代理人 ○ ○ ○ 住 相對人 ○ ○ ○ 住 右當事人因照價收買土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市 區 相對人應交付聲請人坐落○○ ○○鎮○○段○○地號田(旱或建)面積縣 鄉 公頃,應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條定有明文。 市 區 二、本件相對人所有坐落○○ ○○鎮○○段○○地號田(旱或建)面積縣 鄉 相對人受領公頃,經聲請人依法定程序照價收買,地價業經 依法提存 後,已逾六十日,迄未將上開土地交付聲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為證,經核屬實,聲請人就相對人應交付之土地聲請裁定准為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民事第○庭 法官 ○ ○ ○ 格式二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地聲字第 號聲請人 ○○○ 住 相對人 ○○○ 住 市 右當事人間返還耕地事件,經○○ 政府移送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縣 左: 主文 市 區 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之耕地坐落○○ ○○鎮○○段○○地號面積 縣 鄉 公頃,應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市 鄉 二、本件相對人承租聲請人所有耕地坐落○○ ○○鎮○○段○○地號面市 縣 區 收回自行建積 公頃,經○○ 政府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聲請人為 縣 出售作為建築 ,經依法終止租約,相對人竟拒不返還耕地,經聲請人聲請 築使用 市 政府移送裁定強制執行,有聲請人提出之 為證,經核屬縣 實,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民事第○庭 法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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