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裁定書格式例示如格式一、格式二。 格式一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地聲字第 號市 聲請人 ○○ 政府 設 縣 法 定 代理人 ○ ○ ○ 住 相對人 ○ ○ ○ 住 右當事人因照價收買土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市 區 相對人應交付聲請人坐落○○ ○○鎮○○段○○地號田(旱或建)面積縣 鄉 公頃,應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條定有明文。 市 區 二、本件相對人所有坐落○○ ○○鎮○○段○○地號田(旱或建)面積縣 鄉 相對人受領公頃,經聲請人依法定程序照價收買,地價業經 依法提存 後,已逾六十日,迄未將上開土地交付聲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為證,經核屬實,聲請人就相對人應交付之土地聲請裁定准為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民事第○庭 法官 ○ ○ ○ 格式二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地聲字第 號聲請人 ○○○ 住 相對人 ○○○ 住 市 右當事人間返還耕地事件,經○○ 政府移送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縣 左: 主文 市 區 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之耕地坐落○○ ○○鎮○○段○○地號面積 縣 鄉 公頃,應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市 鄉 二、本件相對人承租聲請人所有耕地坐落○○ ○○鎮○○段○○地號面市 縣 區 收回自行建積 公頃,經○○ 政府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聲請人為 縣 出售作為建築 ,經依法終止租約,相對人竟拒不返還耕地,經聲請人聲請 築使用 市 政府移送裁定強制執行,有聲請人提出之 為證,經核屬縣 實,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民事第○庭 法官 ○ ○ ○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條,當地價由政府照價收買土地後,地主應在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依法提存後的六十日內將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主管機關有權移送法院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這就是格式一裁定書中提到的主文所適用的法規依據。 例如,在上述範例中,相對人擁有的土地已依照規定被政府照價收買並支付地價,但相對人未將土地交付給聲請人,聲請人聲請法院准許進行強制執行,法院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准許強制執行。 另外,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當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移送法院裁定進行強制執行。這就是格式二裁定書中提到的主文所適用的法規依據。 舉例來說,在上述範例中,相對人被要求返還聲請人的耕地,但拒絕遵守,聲請人向政府聲請移送裁定進行強制執行,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法院,法院依據該法條准許進行強制執行。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範例資料對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七十八條的解釋。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基於所提供的資料,並且僅涵蓋了這兩個法條的部分內容。如需更全面的解釋和了解,建議查閱最新的相關法律文件和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