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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2 年 03 月 0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政府依本條例所為之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土地重劃,土地所有人如有不服,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其以權利受侵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交還土地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法院受理關於本條例之事件,應查明其標的物是否在行政院命令所定本條例施行區域內。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之事件,應於卷宗編號上冠以「地」字。如某年度地聲字 (或地執字) 第某號。

四 依本條例聲請裁定之事件,法院應於主管機關移送到院後五日內裁定之。 其須補正或調查者,應即限期命補正或調查,並於補正或調查後五日內裁定之。其逾期未補正者亦同。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法院應就形式上,審查下列事項: (一) 移送者是否為主管機關。 (二) 照價收買之土地有無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三) 地價是否已由土地所有人受領完竣,或已依法為其提存。 (四) 自受領地價完竣或依法提存之翌日起,是否已逾六十日之期間。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法院應就形式上審查其終止耕地租約之處分,是否已告確定。

七 法院受理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共有物或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及地役權等事件,應注意其是否為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土地。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文書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執行名義

九 本條例施行後,房屋及基地租金之最高限額,應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對於土地所有人申報之地價,並應注意本條例第十六條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徵收裁判費並定其負擔。

十一 依本條例移送強制執行之事件,應依強制執行法徵收執行費用。

十二 裁定書格式例示如格式一、格式二。 格式一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地聲字第 號市 聲請人 ○○ 政府 設 縣 法 定 代理人 ○ ○ ○ 住 相對人 ○ ○ ○ 住 右當事人因照價收買土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市 區 相對人應交付聲請人坐落○○ ○○鎮○○段○○地號田(旱或建)面積縣 鄉 公頃,應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條定有明文。 市 區 二、本件相對人所有坐落○○ ○○鎮○○段○○地號田(旱或建)面積縣 鄉 相對人受領公頃,經聲請人依法定程序照價收買,地價業經 依法提存 後,已逾六十日,迄未將上開土地交付聲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為證,經屬實,聲請人就相對人應交付之土地聲請裁定准為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民事第○庭 法官 ○ ○ ○ 格式二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地聲字第 號聲請人 ○○○ 住 相對人 ○○○ 住 市 右當事人間返還耕地事件,經○○ 政府移送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縣 左: 主文 市 區 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之耕地坐落○○ ○○鎮○○段○○地號面積 縣 鄉 公頃,應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市 鄉 二、本件相對人承租聲請人所有耕地坐落○○ ○○鎮○○段○○地號面市 縣 區 收回自行建積 公頃,經○○ 政府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聲請人為 縣 出售作為建築 ,經依法終止租約,相對人拒不返還耕地,經聲請人聲請 築使用 市 政府移送裁定強制執行,有聲請人提出之 為證,經核屬縣 實,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民事第○庭 法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