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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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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院受理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共有物或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及地役權等事件,應注意其是否為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當法院受理涉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共有物、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或地役權等事件時,應注意是否涉及到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第3項或第59條所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土地。 參考資料為《平均地權條例》。根據第53條第3項,政府因實施平均地權條例而公告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土地。根據第59條,平均地權條例生效前已有之所有權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土地,應經指定評定、指定調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確認,才得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範例:若法院受理一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該土地恰好被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第3項所禁止移轉,則法院應拒絕該登記申請。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分割共有物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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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 法院受理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共有物或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及地役權等事件,應注意其是否為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