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法院受理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共有物或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及地役權等事件,應注意其是否為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土地。
根據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當法院受理涉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共有物、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或地役權等事件時,應注意是否涉及到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第3項或第59條所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土地。 參考資料為《平均地權條例》。根據第53條第3項,政府因實施平均地權條例而公告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土地。根據第59條,平均地權條例生效前已有之所有權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土地,應經指定評定、指定調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確認,才得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範例:若法院受理一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該土地恰好被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第3項所禁止移轉,則法院應拒絕該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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