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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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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法院應就形式上審查其終止耕地租約之處分,是否已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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