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法院應就形式上,審查下列事項: (一) 移送者是否為主管機關。 (二) 照價收買之土地有無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三) 地價是否已由土地所有人受領完竣,或已依法為其提存。 (四) 自受領地價完竣或依法提存之翌日起,是否已逾六十日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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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法院應就形式上,審查下列事項: (一) 移送者是否為主管機關。 (二) 照價收買之土地有無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三) 地價是否已由土地所有人受領完竣,或已依法為其提存。 (四) 自受領地價完竣或依法提存之翌日起,是否已逾六十日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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