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法院應就形式上,審查下列事項: (一) 移送者是否為主管機關。 (二) 照價收買之土地有無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三) 地價是否已由土地所有人受領完竣,或已依法為其提存。 (四) 自受領地價完竣或依法提存之翌日起,是否已逾六十日之期間。
根據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法院在審查移送案件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確認移送者是否為主管機關。 (二)確認照價收買的土地是否有事先公告,并以書面方式通知土地所有人和權利人。 (三)確認地價是否已由土地所有人完全收到,或者是否已按法律要求提存。 (四)確認已超過地價完全收到或按法律要求提存之後六十日的期限。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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