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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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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本條例聲請裁定之事件,法院應於
主管機關
移送到院後五日內裁定之。 其須補正或調查者,應即限期命補正或調查,並於補正或調查後五日內裁定之。其逾期未補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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