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之事件,應於卷宗編號上冠以「地」字。如某年度地聲字 (或地執字) 第某號。
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主管機關應將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的事件編號冠以「地」字。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修正部分,主管機關在移送事件給法院時,應在案卷編號前加上「地」字,例如「地聲字第某號」或「地執字第某號」。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9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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