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之事件,應於卷宗編號上冠以「地」字。如某年度地聲字 (或地執字) 第某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主管機關應將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的事件編號冠以「地」字。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修正部分,主管機關在移送事件給法院時,應在案卷編號前加上「地」字,例如「地聲字第某號」或「地執字第某號」。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94.01.30)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之事件,應於卷宗編號上冠以「地」字。如某年度地聲字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