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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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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移送法院裁定及
強制執行
之事件,應於卷宗編號上冠以「地」字。如某年度地聲字 (或地執字) 第某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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