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送交銷燬獲案槍枝刀械,應於執行銷燬當月五日至十日前,集中一次送交,每枝槍枝應附貼管制條碼及保管字號,每枝刀械應附貼保管字號,並檢具清冊(一式三份,一份送臺灣高等法院、一份送內政部警政署、一份由機械修理廠留存,如附件一)、照片,載明廠牌、型號、槍種、槍號、制式槍枝應附鑑定報告書影本及刀械種類,交由機械修理廠簽收摯據,載明受理時間、數量、送交單位及人員(如附件二),如數量不符,資料不齊,無法在現場補正者,機械修理廠得不予受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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