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八、軍警調機關或軍警調學校因公,有申請留用獲案槍枝刀械者,得派員持公函,於銷燬日向機械修理廠請求察看實物,並將所需留用之獲案槍枝刀械依式載明(如附件四),函請臺高院辦理留用;於獲准留用後,軍事機關、學校報請國防部許可,警調機關、學校報請內政部許可,予以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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