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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8

八、軍警調機關或軍警調學校因公,有申請留用獲案槍枝刀械者,得派員持公函,於銷燬日向機械修理廠請求察看實物,並將所需留用之獲案槍枝刀械依式載明(如附件四),函請臺高院辦理留用;於獲准留用後,軍事機關、學校報請國防部許可,警調機關、學校報請內政部許可,予以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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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予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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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第 8 條規定:「八、軍警調機關或軍警調學校因公,有申請留用獲案槍枝刀械者,得派員持公函,於銷燬日向機械修理廠請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