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繫屬於法院時,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
依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條,在案件繫屬於法院時,應立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這意味著當案件進入法院後,法院應立即對該案件進行編號,以便管理和跟蹤該案件的進展。這是確保法院內部檔案管理的一項程序要求。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聯播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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