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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捌 發送對象: 機關或單位 估計本數 立法院 二 考試院 一 監察院 一 本院暨所屬法院 (編印之地方法院相互間除外) 廿七 法務部及編印法院所配置之檢察署 二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一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五 各該法院當地之律師公會 五 大學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 廿四 中央圖書館及出版法院當地圖書館 二 合計 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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