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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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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發送對象: 機關或單位 估計本數 立法院 二 考試院 一 監察院 一 本院暨所屬法院 (編印之地方法院相互間除外) 廿七 法務部及編印法院所配置之檢察署 二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一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五 各該法院當地之律師公會 五 大學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 廿四 中央圖書館及出版法院當地圖書館 二 合計 七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第8條規定捌發送對象為不同機關或單位,具體分別如下: - 立法院:估計編印數目為二。 - 考試院:估計編印數目為一。 - 監察院:估計編印數目為一。 - 本院暨所屬法院(編印之地方法院相互間除外):估計編印數目為廿七。 - 法務部及編印法院所配置之檢察署:估計編印數目為二。 -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估計編印數目為三。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估計編印數目為一。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估計編印數目為五。 - 各該法院當地之律師公會:估計編印數目為五。 - 大學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估計編印數目為廿四。 - 中央圖書館及出版法院當地圖書館:估計編印數目為二。 其中,這些數據根據上述資料提供的內容,並無法再進一步找到更具體的相關資料與範例。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出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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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第 8 條規定:「捌 發送對象: 機關或單位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