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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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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關於價金之分配: (一) 拍賣土地時,於拍定或准許承受後,應於三日內通知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不必待繳足價金後始行通知,以爭取時效。如得標人或承受人未遵守期限繳納價金,須再行拍賣或另行處理時,可函知稅捐機關不能依原通知扣繳土地增值稅之原因。 (二) 執行法院之通知,如有不能送達優先承購權人時,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查報新址,或提出戶籍謄本聲請公示送達拍定後,詢問是否優先承購之通知,早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以利價金之早日分配。(三) 無執行名義債權人之參與分配,應隨收隨辦。其參與分配不合法而不能補正者,應裁定駁回,其未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出債權證明並釋明債務人無其他財產足供清償者,應於聲明參與分配後三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參與分配之聲請。 (四) 拍賣公告上,拍定人繳交價金之期間,宜定為七日,且拍定後,不得因買受人之聲請而准其延期繳納。除有不能分配之情形外,應於買受人繳交價金後,其依法應扣繳土地增值稅者,應於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後,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期日,迅速分配。業務繁忙之法院得斟酌情形,指定書記官專責制作分配表。 (五) 如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制作分配表之事由時,執行法院應主動將該事由通知各債權人,以釋其疑。 (六) 分配期日,如有部分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條規定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或就無異議之部分,先行分配,不得全部停止分配。 (七) 第五項之 (二) 至 (五) 之規定,於價金分配之管制追蹤考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所提供的法律參考資料,針對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 7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 拍賣土地時,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後三日內通知稅捐機關查復土地增值稅額,不必等待繳足價金後再通知。如果得標人或承受人未在期限內繳納價金,需要再次拍賣或另作處理時,執行法院應函知稅捐機關無法依原通知扣繳土地增值稅的原因。 範例:某土地被拍賣後,得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價金,需重新拍賣。執行法院便可通知稅捐機關此土地增值稅無法依原通知扣繳的原因。 (二) 執行法院的通知如無法送達優先承購權人時,應立即通知債權人提供新地址,或提出戶籍謄本申請公示送達。這樣拍定後可早日詢問優先承購的通知是否送達,以便早日分配價金。 範例:執行法院發出通知給優先承購權人時,因無法送達,便通知債權人提供新地址或提供戶籍謄本以便公示送達。 (三) 無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參與分配應即收到即辦。如果參與分配不合法且無法補正,應裁定駁回。對於未依法提出債權證明並釋明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清償的債權人,應於參與分配後三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參與分配之聲請。 範例:無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後出現不合法情況,執行法院便應裁定駁回其參與分配。對於未按法律要求提出債權證明並釋明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清償的債權人,執行法院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參與分配之聲請。 (四) 在拍賣公告上,拍定人繳納價金的期限應設定為七日,且不得因買受人的請求而准許延期繳納。除非無法分配的情況外,在買受人繳納價金後,如需扣繳土地增值稅,執行法院應於稅捐機關核查增值稅後五日內制作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迅速進行分配。對於繁忙的法院可以考慮指定書記官專門負責製作分配表。 範例:拍賣土地的公告中,拍定人繳納價金的期限設定為七日,拍定後不得因買受人的請求而准許延期繳納。在買受人繳納價金後,如需扣繳土地增值稅,執行法院應於稅捐機關核查增值稅後五日內制作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迅速進行分配。 (五) 如果確實有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制作分配表,執行法院應主動通知各債權人解釋原因,以釋除其疑慮。 範例:在確實有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制作分配表時,執行法院應主動通知各債權人解釋原因,以釋除其疑慮。 (六) 在分配期日時,如有部分債權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應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更正分配表進行分配,不得全部停止分配。 範例:在分配期日時,如有部分債權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更正分配表進行分配,不得全部停止分配。 (七) 第五項中的 (二) 至 (五) 的規定可在價金分配的追蹤考核中應用。 範例:第五項中的 (二) 至 (五) 的規定可在價金分配的追蹤考核中應用。

  • 拍賣名詞
  • 承受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送達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四十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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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 7 條規定:「七 關於價金之分配: (一) 拍賣土地時,於拍定或准許承受後,應於三日內通知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