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關於不動產之點交: (一) 拍賣之不動產,除依法不能點交之情形者外,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買受人之聲請迅速點交。
根據「民事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拍賣程序終結時點應以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為準。而根據「民事強制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拍賣之不動產,除有依法不能點交之情形外,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買受人的聲請迅速進行點交。 根據上述的法規,拍賣的不動產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應立即進行點交給買受人。然而,如果有依法不能點交的情形,則不在此限。具體的例子根據案例來看,拍定人應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迅速將不動產點交給買受人,除非有法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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