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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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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關於不動產之點交: (一) 拍賣之不動產,除依法不能點交之情形者外,應於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買受人之聲請迅速點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拍賣程序終結時點應以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為準。而根據「民事強制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拍賣之不動產,除有依法不能點交之情形外,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買受人的聲請迅速進行點交。 根據上述的法規,拍賣的不動產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應立即進行點交給買受人。然而,如果有依法不能點交的情形,則不在此限。具體的例子根據案例來看,拍定人應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迅速將不動產點交給買受人,除非有法律上的限制。

  • 不動產名詞
  • 拍賣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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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 6 條規定:「六 關於不動產之點交: (一) 拍賣之不動產,除依法不能點交之情形者外,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