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關於權利移轉證書之核發: (一) 買受人繳納價金後,應於五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 民事執行處收到出納室移來之買受人繳納價金收據後,應由收文人員填寫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管制追蹤考核表一式三份 (如附件三,此表得與價金分配之管制追蹤考核併用) (略) 。一份送庭長存查,二份送研考科轉陳院長核閱後,一份送交承辦股,一份存研考科。(三) 承辦股書記官應就考核表所列應辦事項之辦畢日期,逐欄填載後退還研考科陳報院長查核。 (四) 承辦股逾十五日尚未將考核表退還者,研考科應以查詢單每週一次向承辦股查詢其遲延原因,至案件終結為止,不得疏懈。 (五) 承辦股書記官接到研考科查詢單後,應即將已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或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核發之遲延原因,詳載於查詢單,退還研考科。
根據《民事強制執行法》第五條,關於權利移轉證書之核發,有以下幾點內容: 一、買受人繳納價金後,應於五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這表示一旦買受人支付了價金,執行法院應在五日內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給買受人。 二、民事執行處在收到出納室移來之買受人繳納價金收據後,應填寫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管制追蹤考核表,並根據附件三的樣式來填寫(此表可與價金分配之管制追蹤考核表一併使用)。然後,該表格的一份送交給庭長存查,兩份送交給研考科轉交給院長核閱,一份交給承辦股,還有一份存檔於研考科。 三、承辦股的書記官應根據考核表上列的待辦事項完成日期,逐欄填寫後退還給研考科陳報院長查核。 四、如果承辦股超過十五天仍未將考核表退還,研考科應每週一次使用查詢單向承辦股查詢遲延原因,直到案件結束為止,不得懈怠。 五、一旦承辦股的書記官收到研考科的查詢單後,應立即將已在規定期限內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退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核發的遲延原因詳細記載在查詢單上,然後退還研考科。 根據參考資料,我找到了一份《最高法院》於1998年6月4日公布的判例,台上字第2178號。其中提到了一個案例是關於民事執行法第5條的適用情況。這個案例指出,當買受人繳納了價金後,執行法院應在五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給買受人。這個判例提供了該法條的裁判書作為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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