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關於不動產之查封、拍賣: 不動產之查封、拍賣,除應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有關之規定辦理外,並應特別注意後列事項,加強辦理。 (一) 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不得過度查封。於債務人有數宗不動產時,並須以此為標準加以選擇。拍賣之不動產有數宗時,應斟酌實際情況,於拍賣公告註明:「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字樣,以資彈性處理。 (二) 查封不動產時應切實查明不動產之占有使用情形,如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有第三人占有使用時,應查明占有使用人之姓名住所及其使用之權源。如訂有租約者,應命提出租約,即時影印附卷,如未能提出租約,或未訂有書面租約者,亦應詢明其租賃起訖期間、租金若干及其他租賃條件,逐項記明查封筆錄。以防止債務人事後勾串第三人偽訂長期或不定期限租約,阻撓點交。經查封之不動產,應在查封後一日內以限時掛號付郵,通知該管地政機關登記其事由。(三) 拍賣公告之揭示,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五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切實辦理。必要時,得命債權人刊登於當地發行量較多之報紙,並副知債務人亦得刊登於報紙,以求實效。法院之公告欄不可重疊揭示,致流於形式,並謹防散失,如屬拍賣較大之工廠或機器,應將拍賣公告函當地之同業公會請予揭示並轉告會員。 (四) 各法院應設置投標處所,於投標處設置公告欄,將公告連同查封筆錄影本或繕本,一併張貼公告欄,至拍賣期日終了時止。開標前,應將該拍賣期日照常開標或應停止拍賣之案件,列表公告。其停止拍賣之案件應載明停止拍賣之原因,一式複寫二份,一份揭示另一份附卷以資查考。 (五) 法院應設置寬大加鎖之玻璃窗型公告欄,以利應買人觀覽,並防止公告被破壞、除去或塗改其內容之不法情事發生。 (六) 拍賣公告除刊登新聞紙、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及不動產所在地外,並得函囑該管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該公所之公告牌,期能收公告週知之效。 (七) 核定底價應盡量與市價相當,且於核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俾作為核定最低價額之參考。於減價拍賣時,應於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詳為斟酌核減,不宜一律以百分之二十遞減。 (八) 不動產數量龐大,價值不易確定,而各縣市地政、工務機關鑑定之價額與市價顯不相當者,必要時得囑託信用卓著之法人或團體為鑑定,以期鑑價與市價相當。 (九) 不動產如確因地區日趨繁榮、商業日趨興盛,或存有其他無形之價值,而鑑定人未將之估定在內者,執行推事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時,得酌量提高。必要時並宜赴現場勘驗,瞭解不動產內部裝潢設備及環境四至,以為核定底價之參考。 (十) 保證金額,宜斟酌情形定為底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但如有圍標之虞時,可提高保證金額,以減少投機並防止圍標。 (十一) 法院得斟酌情形自行規定,保證金得不必向出納室繳納,而由投標人逕將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本票為保證金,放入法院印製之保證金封存袋 (如附件二) ,將之密封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櫃。惟應防止保證金本票遺失、被竊及投錯標櫃等情事發生。開標時由推事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並將得標者之保證金封存袋當眾拆封展示,必要時得將得標者之投標書及保證金本票即時影印,張貼於投標室,以昭公信。其未得標者之保證金封存袋,應由投標人在執行人員監視下自行拆封,當場簽章取回。 (十二)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應分別放置於法院服務處及民事執行處,由投標人自行向各該處索用。 (十三) 執行人員及出納室承辦人員,在開標前,對於投標人姓名及繳納保證金人數,應嚴守秘密。 (十四) 投標距開標之時間,宜定為半小時或一小時,投標時間開始後,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投標室秩序,注意有無圍標或其他不法之情事,如有違法情事,應即作適當之處理。 (十五) 於必要時,得指派穿制服之法警,在投標室維持秩序,如有恐嚇、詐欺等情事發生應即移送偵辦。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司法法規彙編 (71年9月版) (一) 第 866-5866-6 頁)
根據法規《提控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 4 條》,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 查封不得過度:執行法院在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時,應確保查封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和債務人應負擔的費用,並不得超過該標的物的價值。如果債務人擁有多筆不動產,法院應根據這一標準來選擇查封的標的物。同樣地,當有多筆不動產拍賣時,法院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在拍賣公告中說明:"如有一筆或多筆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債權和債務人應負擔的費用,剩餘部分不予拍賣",以便有彈性地處理。 (二) 查封時應查明占有使用情形:執行法院在查封不動產時,應詳細調查該不動產的占有和使用情況。如果該不動產全部或部分被第三人占有和使用,法院應詳細查明占有使用人的姓名、住址和其使用的權源。如果有租約,應要求提供租約的影印本。如果無法提供租約或沒有書面租約,法院應詢問租賃的起訖期間、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並將這些細節逐一記錄在查封筆錄中。這樣做可以防止債務人事後與第三人串通,偽造長期或無限期的租約,阻止交付。在查封後的一天內,應透過限時掛號郵寄通知地政機關登記此事。 (三) 拍賣公告的揭示:拍賣公告應按照《強制執行法》第65條和第84條的規定嚴格執行。必要時,可以要求債權人在當地發行量較多的報紙刊登公告,並在公告中附帶通知債務人刊登。法院的公告欄不應重疊揭示以避免形式主義,並應謹防遺失。如果是拍賣大型工廠或機器,應要求公共拍賣場所刊登拍賣公告並通知會員。 (四) 應設置投標處所和公告欄:各法院應該設置投標處所,並在投標處所設置公告欄,將公告和查封筆錄的影本或繕本一起貼在公告欄上,直至拍賣期日結束。在開標之前,應將應停止拍賣的案件列表公告。對於被停止拍賣的案件,應詳細說明停止拍賣的原因,一份公告揭示,另一份作為附件供查考。 (五) 應設置寬大加鎖之玻璃窗型公告欄:法院應該設置具有寬大加鎖功能的玻璃窗型公告欄,以便應買人觀看,並防止公告被破壞、去除或更改公告內容等非法情況發生。 (六) 拍賣公告的發布:除刊登新聞報紙、貼在法院牌示處和不動產所在地外,法院還可以函告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將公告張貼在公告牌上,以期公告廣泛知曉。 (七) 核定底價應相當於市價:核定底價應該盡量與市價相符,在核定之前,應讓債權人和債務人對評估價格發表意見,以作為核定最低價格的參考。在減價拍賣時,應在20%的範圍內進行詳細考慮,不應一律以20%減價。 (八) 需要鑑定時可以委託信譽卓著的法人或團體進行鑑定,以確保鑑定價格與市價相符。 (九) 應考慮地區發展情況提高核定底價:如果不動產因地區發展日益繁榮、商業活動日益興盛或具有其他無形價值,而鑑定價格未包括在內,執行推事核定拍賣底價時,可以考慮提高底價。必要時,還應該實地勘查,了解不動產的內部裝潢設施和周邊環境,以作為核定底價的參考。 (十) 保證金額應在10%至30%之間:保證金額應根據情況在底價的10%至30%之間進行確定,但如果有圍標的可能,可以提高保證金額以減少投機並防止圍標。 (十一) 保證金可以以發票的方式提供:法院可以就保證金的提供方式,自行制定規定,投標人可以將以銀行為付款人的票據作為保證金,放入法院印製的封存袋中(附件二),並密封與投標書一起投入標櫃。然而,應防止保證金的遺失、被竊或被誤放到錯誤的標櫃中。在開標時,推事應當公開拆封投標書,並朗讀其內容,並應當當眾打開得標者的保證金封存袋,必要時可以即時影印得標者的投標書和保證金票據,貼在投標室上以示公信。未獲得是否得標者的保證金封存袋,應由投標人在執行人員的監視下自行打開,當場簽字取回。 (十二) 投標書和保證金封存袋的存放:投標書和保證金封存袋應分開放置於法院服務處和民事執行處,投標人可以自行索取。 (十三) 保密:執行人員和出納室的工作人員在開標之前,應嚴守關於投標人姓名和繳納保證金人數的保密。 (十四) 投標時間和秩序:投標時間應在開標之前的半小時或一小時內,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投標室的秩序,並注意是否存在圍標或其他非法情況,如果發現違法情況,應立即進行適當處理。 (十五) 需要時可以制定自行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情況自行訂定規定,保證金可以不必交給出納室,而由投標人將以銀行為發票人的票據放入法院的保證金封存袋中,但應防止保證金票據丟失、被竊或放錯標櫃等情況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