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關於案件之進行: (一) 案件應由執行推事定期執行,不得委由書記官定期。 (二) 案件應迅速進行,各股並應設置工作日記簿 (格式及使用方法如附件一) 。由推事就交辦工作,書記官就該工作辦理情形,分別扼要記載。推事、庭長應對照執行案卷查核書記官記載之辦理情形是否確實,及其執行程序或方法是否適當。如有疏誤,應即督促改正。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司法法規彙編 (71年9月版) (一) 第 866-2~866-4 頁)
根據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3條的相關內容,該條款包含以下兩項: (一) 案件應由執行推事定期執行,不得委由書記官定期。 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得到及時處理,並避免由於書記官定期執行而導致的延誤。根據某些典型的範例,執行推事負責確定案件的執行日期和時間,以確保案件得以順利進行。 (二) 案件應迅速進行,各股並應設置工作日記簿 (格式及使用方法如附件一) 。由推事就交辦工作,書記官就該工作辦理情形,分別扼要記載。推事、庭長應對照執行案卷查核書記官記載之辦理情形是否確實,及其執行程序或方法是否適當。如有疏誤,應即督促改正。 這項規定強調了案件應該快速進行,各股應設置工作日記簿以追蹤案件的執行情況。該記簿應由推事負責交辦工作,書記官負責執行案件並記錄辦理情形。推事和庭長應該對照執行案卷,檢查書記官記錄的執行情形是否準確,以及執行程序或方法是否合適。在某些相關的範例中,如果有錯誤或疏失,應立即督促改正。 這些資訊來自於司法院網站的「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實務處理解析」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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