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關於休息日之執行: (一) 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執行案件,遇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推事應許可得於星期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執行之。 (二) 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之執行,應將急迫情形記載於執行筆錄,並將推事許可執行之命令出示當事人。
根據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2條,關於休息日之執行,有以下兩點規定: (一) 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執行案件,若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推事可以許可在星期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執行。這表示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是休息日也可以執行強制執行的行為。 (二) 在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執行時,必須將急迫情形記載在執行筆錄中,並且將推事許可執行的命令出示給當事人。這表示在進行休息日執行時,必須有相關的記錄和許可命令,以確保執行的合法性。 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有一個和休息日執行案件相關的範例。在這個案例中,原告所僱用的勞工未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規定,每七天中至少有一天休息作為例假。因此,被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款規定,對原告罰款一萬八千元。然而,法院裁定認為原告的排班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規定,並無違法之虞,因此撤銷了被告對原告的罰款處分。這個案例中,可以見到裁判法院對於休息日執行案件的判決及其相關法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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