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於旅費之收取: (一) 執行人員之執行旅費,應照規定收取,覈實報支。凡同一日執行兩案以上者,法院得斟酌情形,命按件數平均負擔之數額繳納,或均命其先行全額繳納,事後再按各案件數,平均分攤,並以抬頭支票退還其溢繳數額。 (二) 庭長、推事應嚴格督促書記官,切實依前開規定辦理收、退執行旅費。 (三) 法院通知執行之通知單,應註明當事人繳納執行旅費應向出納室繳納,不得交由執行人員代繳。
根據上述案例及相關法規,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1條的內容是關於旅費的收取。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應按照規定收取旅費,并且要準確報支。如果一天內執行兩個以上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命令按案件數量平均負擔旅費的金額,或者要求先全額繳納旅費,然后事後根據各案件數量平均分攤,並以抬頭支票退還溢繳的金額。 第二項規定了庭長和推事應該嚴格督促書記官,確保依照上述規定辦理旅費的收取和退還。 第三項規定了法院通知執行的通知單應該註明當事人應該向出納室繳納執行旅費,不能由執行人員代繳。 以上是根據該條法規進行的釋義,相關資料的參考來源可參考最高法院訴字第1351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10月4日釋字第7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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