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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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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事件,除須調查或補正者外,應儘速辦理完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第7條規定,對於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事件,除了需要進行調查或補正的情況外,應該盡快辦理完畢。根據《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換句話說,債權人必須在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的三十日內提出執行申請,否則失去了執行的權利。對於這種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也提到,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未確定時,必須等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後,方可認為訴訟終結。因此,對於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事件,應快速辦理,以確保案件的處理效率。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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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事件,除須調查或補正者外,應儘速辦理完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