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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

  • 異動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民事保全程序事件之處理,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地方法院受理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應由執行法官兼辦裁定。其事務較繁之地方法院得指定專人辦理。

三、地方法院應設置收受關於保全程序書狀之人員。收受書狀人員於收受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書狀後,應立即轉送辦理分案人員。辦理分案人員應立即分案,送交承辦法官。

四、承辦法官收案後,除須調查或命補正者外,應即裁定;其應調查或命補正者,應儘速辦理後裁定之。

五、前項裁定正本,書記官應迅速送達債權人;如債權人到院領取者,應當場交付之。對於債務人之送達,應與執行同時或事後為之。

六、債權人本案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者,由本案訴訟之承辦法官裁定之,並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七、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事件,除須調查或補正者外,應儘速辦理完畢。

八、關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或執行,除須調查或補正者外,應儘速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