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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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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法院應設置收受關於保全程序書狀之人員。收受書狀人員於收受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書狀後,應立即轉送辦理分案人員。辦理分案人員應立即分案,送交承辦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第三条规定,地方法院在收到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書狀後,应立即将書狀转交给辦理分案的人員。分案人員应立即分案,并将案件交给承辦法官处理。

  • 債權人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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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地方法院應設置收受關於保全程序書狀之人員。收受書狀人員於收受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書狀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