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法院應設置收受關於保全程序書狀之人員。收受書狀人員於收受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書狀後,應立即轉送辦理分案人員。辦理分案人員應立即分案,送交承辦法官。
根据《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第三条规定,地方法院在收到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書狀後,应立即将書狀转交给辦理分案的人員。分案人員应立即分案,并将案件交给承辦法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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