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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地方法院應設置收受關於保全程序書狀之人員。收受書狀人員於收受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書狀後,應立即轉送辦理分案人員。辦理分案人員應立即分案,送交承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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