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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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及各級主管應確實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及「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九項之規定,隨時查察執行人員之生活、品德、節操,並嚴格監督考核拍賣程序之進行情況,杜絕流弊。如因疏於監督考核,致有違法失職情事發生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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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第5條要求院長及各級主管應確實依據司法院相關實施要點,隨時查察執行人員的生活、品德、節操,並嚴格監督考核拍賣程序的進行情況,以杜絕流弊。若因疏於監督考核而導致違法失職情事發生,則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根據資料中提及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主管人員應注意平時生活素行之輔導溝通並隨時考核記錄,並在發現屬員有不良事蹟時,送有關單位查核並做適當處理。這樣的考核要點旨在確保執行人員的操行表現符合規範,並且能夠適應相關職務的要求。 同時,根據資料中提及的「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主管長官對於公務人員的職務調動擁有固有的權限,但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評估考量,並且查明原因做適當處理。此外,機關首長在合理及必要的範圍內對公務人員進行考核評量,以決定是否適任特定職務,這些評量應遵守法律規定,並且受到行政法院的審查。 最後,根據「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九項之規定,院長及各級主管應嚴格監督考核拍賣程序的進行情況,以杜絕流弊。如果因疏於監督考核而導致違法失職情事發生,相關人員應追究行政責任。 以上的資料解釋和相關法條的應用範例都與提供的資料有關聯,並且以最新的法律規定為基準。
- 核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拍賣名詞
- 失職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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