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院長及各級主管應確實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及「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九項之規定,隨時查察執行人員之生活、品德、節操,並嚴格監督考核拍賣程序之進行情況,杜絕流弊。如因疏於監督考核,致有違法失職情事發生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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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及各級主管應確實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及「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九項之規定,隨時查察執行人員之生活、品德、節操,並嚴格監督考核拍賣程序之進行情況,杜絕流弊。如因疏於監督考核,致有違法失職情事發生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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