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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 政黨社團法人部分 一 法院受理政黨社團法人登記,除準用上開一般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外,並應注意依下列各點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二 法院辦理政黨社團法人登記,以合於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之政黨為限。(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三 政黨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應由全體相當於一般社團法人董(理)事之職員(各依其章程所定名稱)添具聲請書提出聲請。(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九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四 聲請政黨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應附具下列各項文件:(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政黨社團法人之文書。 (二)符合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條件之證明文件。(三)相當於一般社團法人董(理)事、監事之職員(各依其章程所定名稱)產生暨其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各該職員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職員備案之文件。 (四)政黨負責人名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五)政黨之圖記及相當於一般社團法人董(理)事、監事之職員(各依章程所定名稱)其簽名式或印鑑卡。 五 政黨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七條但書規定設置分支機構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分支機構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除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外,並應檢同該法院登記簿謄本及前則所列文件謄本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七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六 政黨社團法人登記應於法人名稱上,標明其為社團法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 七 辦理政黨社團法人登記,應備置與一般社團法人分開之法人登記簿及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 前項簿冊,其格式準用一般社團法人分開之法人登記簿及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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