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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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政黨社團法人部分 一 法院受理政黨社團法人登記,除準用上開一般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外,並應注意依下列各點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二 法院辦理政黨社團法人登記,以合於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政黨為限。(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三 政黨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應由全體相當於一般社團法人董(理)事之職員(各依其章程所定名稱)添具聲請書提出聲請。(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九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四 聲請政黨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應附具下列各項文件:(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政黨社團法人之文書。 (二)符合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條件之證明文件。(三)相當於一般社團法人董(理)事、監事之職員(各依其章程所定名稱)產生暨其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各該職員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職員備案之文件。 (四)政黨負責人名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五)政黨之圖記及相當於一般社團法人董(理)事、監事之職員(各依章程所定名稱)其簽名式或印鑑卡。 五 政黨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七條但書規定設置分支機構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分支機構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除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外,並應檢同該法院登記簿謄本及前則所列文件謄本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七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六 政黨社團法人登記應於法人名稱上,標明其為社團法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 七 辦理政黨社團法人登記,應備置與一般社團法人分開之法人登記簿及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 前項簿冊,其格式準用一般社團法人分開之法人登記簿及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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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政黨社團法人登記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法院受理政黨社團法人登記時,除了遵守一般社團法人登記的注意事項外,還應根據人民團體法第46條之一的規定辦理。 2. 法院辦理政黨社團法人登記時,必須確保該政黨已經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3. 政黨社團法人的設立登記申請應由相當於一般社團法人董事或理事的職員提出申請書。 4. 申請政黨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時,應附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政黨社團法人的文件、證明符合人民團體法第46條之一規定的文件、有關職員資格的文件、政黨負責人名冊、財產目錄及相應的證明文件、以及職員的簽名或印鑑樣本。 5. 如果政黨社團法人設立了分支機構,則需要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如果分支機構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則需要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且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法院登記處提供相應的文件。 6. 政黨社團法人在其法人名稱上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除非另有法律規定。 7. 辦理政黨社團法人登記時,法院應備置與一般社團法人分開的法人登記簿和法人登記簽名或印鑑簿。相關簿冊的格式應參照一般社團法人登記簿和法人登記簽名或印鑑簿的格式。 以上資料參考自下列法規: - 人民團體法 - 非訟事件法 -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 社團法人名詞
- 上開名詞
- 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設立登記名詞
- 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十四條條文
-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條文
- 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條文
- 第四十七條但書條文
- 法人名詞
- 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七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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