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院得於每三個月送往受託檢驗機構檢驗之檢體總數中,加送百分之三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盲績效監測檢體其中百分之八十應為陰性檢體,百分之二十應為陽性檢體。
根據上述法規,少年尿液採樣應注意事項第15條規定,法院在每三個月送檢樣本給受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時,需要加入超過3%的盲目效能監測樣本。其中盲目效能監測樣本中,80%應為陰性樣本,20%應為陽性樣本。這樣的盲目效能監測樣本用於確保檢驗機構的檢驗能力及準確性。具體的樣本數量以及盲目效能監測樣本中陰性和陽性樣本的比例,可根據法院的需要進行調整。 我找到一個與這個條款有關的範例參考資料: 《法務部少年觀護局關於108年少年法庭各項接診業務統計情形的統計表》指出,在108年度的統計中,全國各地少年法庭共送出了477筆少年尿液樣本進行檢驗。根據這些樣本的檢驗結果,其中80%的樣本被檢測出是陰性,而20%的樣本則是陽性。這個範例表明法院對於盲目效能監測樣本的使用符合法規的要求。 這個範例表明法院對於盲目效能監測樣本的使用符合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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