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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法院得於每三個月送往受託檢驗機構檢驗之檢體總數中,加送百分之三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盲績效監測檢體其中百分之八十應為陰性檢體,百分之二十應為陽性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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