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重大刑事案件於宣判後,應主動發布消息,以收社會教育功能及嚇阻犯罪之目的。重大營業秘密案件認有適度發布新聞之必要時,得聽取營業秘密所有人或被害人意見,並避免揭露有關營業秘密之實質內容。
根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15條,當重大刑事案件宣判後,應主動發布消息,以達到社會教育功能和嚇阻犯罪的目的。如果是重大營業秘密案件,當認為有適度發布新聞的必要時,可以聽取營業秘密所有人或被害人的意見,同時要避免揭露有關營業秘密的實質內容。 根據此條規定,法院在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時應留意宣判後的消息發布,以達到社會教育和犯罪嚇阻的效果。在處理重大營業秘密案件時,當法院認為有必要發布新聞時,應該先聆聽營業秘密的所有人或被害人的意見,同時要避免揭露有關營業秘密的內容。這條規定的目的是平衡社會對案情的了解和保護營業秘密的需要。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重大刑事案件涉及一家公司的營業秘密,法院在宣判後可以發布相關的消息,但需要注意不要揭露實質內容,以保護該公司的利益和營業秘密。法院在進行消息發布前可以諮詢營業秘密所屬者或被害人的意見,以確保發布的消息符合適度發布新聞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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