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應速將案卷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副知最高法院檢察署及原審軍事法院;其他判決確定之案件,承辦法院應速將案卷送交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副知該管法院檢察署及原審軍事法院;如為發回或發交之判決,則函送受發回或發交之軍事法院處理。
根據上述法條,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應立即將案卷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副知最高法院檢察署及原審軍事法院。 2. 對於其他判決確定之案件,承辦法院也應立即將案卷送交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副知該管法院檢察署及原審軍事法院。 3. 如果是發回或發交的判決,則需函送受發回或發交之軍事法院處理。 這項法規的範例可以參考軍事審判法第180條第4項。根據該法條,被告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根據法律程序將案卷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副知相關單位,以確保遵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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