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之軍事法院移送之刑事案件,其土地管轄依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之普通上訴案件管轄區域定之。
根據上述法條,軍事法院轉送給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刑事案件,其地域管轄範圍應按照台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的普通上訴案件管轄區域進行界定。 例如,如果軍事法院在金門處理一個刑事案件後,將該案件轉送給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則福建高院金門分院便具有該案件的地域管轄權。而如果軍事法院轉送給的是台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則該高院或其分院擁有該案件的地域管轄權。 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確定哪個高等法院或分院應該掌管被軍事法院轉送的刑事案件,以確保案件在正確的司法管轄區域內進行審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