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在審查假釋事件時,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進行必要的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受刑人假釋的審查過程中,能夠充分瞭解其入獄前及假釋後的居住情況,以及進一步了解其是否在社會融入過程中需要接受保護或監督的因素。這樣可以幫助確保假釋者的適應性並減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根據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假釋時應參考受刑人的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的查詢結果,以瞭解受刑人的社區生活環境。例如,如果警察機關提供的資料顯示受刑人的居住地點存在安全風險或與其他社會問題相關的因素,則這些因素應納入假釋審查的考量之中。此外,與出獄後的保護團體保持連絡是為了確保及時瞭解受刑人的情況,並提供適當的支持和監督。 舉例來說,在辦理假釋時,假設受刑人在入獄前居住在一個犯罪率較高的社區,警察機關提供的資料顯示該社區存在社會問題和安全風險。根據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的規定,假釋審查機關應將這些資料納入考量,並在假釋條件中可能加入相應的監督要求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受刑人在假釋後能夠適應社會生活並降低再犯罪的風險。同時,保護團體也應該與受刑人建立聯繫,及時瞭解其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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