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了辦理假釋案件時應附送的文件清單。根據該條規定,辦理假釋案件時需要附送以下文件:假釋報告表一份、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這些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範例:假設某個受刑人申請假釋,法院接到申請後,根據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的規定,法院會要求受刑人提交假釋報告表、交付保護管束表以及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受刑人必須詳實地填寫這些文件,並確保沒有遺漏任何一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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