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
對於辦理假釋案件,根據《刑法》第58條的規定,假釋是指依法暫時解除刑事被害人所處的限制,在一定期限内檢驗被刑事處罰人員改過自新的一種暫時性處遇。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這是根據《刑法執行條例》第165條的規定。 根據司法院的相關案例,如果假釋案件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的事項,司法機關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份資料之相關案件。這是為了防止揭露上開身份資料,以免造成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之二度傷害。如果法院已依法令規定辦理,未揭露應予保密之資料,或無揭露之虞,因無侵害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則不會限制交付或不予許可。 另外,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3條,營業秘密案件涉及營業秘密的事項,法院也有權限制案件資料的公開或限制其閱覽。這是為了保護營業秘密的安全,避免因公開審判或提供案卷閱覽等方式而導致營業秘密的外洩。 總結而言,辦理假釋案件需要保密,避免揭露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份資料以及營業秘密,以防止二度傷害或營業秘密外洩的風險。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權限制交付資料或限制案件資料的公開或閱覽,並應根據個案情況妥適權衡,保護相關利益的平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