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若假釋事件被駁回,需要等待至少四個月後才能再次報請假釋。然而,若情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74條所列的應予獎賞情形,或者原本被列為第二級重刑現已晉升為第一級重刑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例如,如果某人的假釋事件被駁回,他必須等待至少四個月後方可再次報請假釋。然而,如果他在假釋期間表現優異,符合監獄行刑法第74條中被列為應予獎賞的情形,即使尚未等待四個月,他仍然可以再次報請假釋。同樣地,如果原本被列為第二級重刑的人現在已晉升為第一級重刑,那麼他在假釋事件被駁回後也不需要等待四個月,可以立即再次報請假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