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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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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數罪併罰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之全部刑期) 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在處理多數有期徒刑的宣告時,如果經裁定後縮短了刑期,則在辦理假釋時應根據下列公式計算應執行的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的原宣告刑 × 縮刑後的刑期 / 總刑期 + 得假釋之罪的原宣告刑 × 縮刑後的刑期 / 總刑期 × 1/3 其中,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的期限為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之全部刑期。

  • 數罪併罰名詞
  • 宣告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假釋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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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