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數罪併罰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為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罪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三) 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原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應按原宣告刑之比率計算,其不得假釋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得假釋之罪執行達法定假釋條件者,得辦理假釋。(四) 受刑人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裁定其執行刑並經縮短刑期者,於辦理假釋時應執行之刑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假釋之 得假釋之罪 罪原宣告刑 原宣告刑 1 【─────×縮刑後之刑期】+【─────×縮刑後之期期】×─ 未裁定前 未裁定前 3 總刑期 總刑期 (不得假釋之罪實際上應執行 (得假釋之罪報請假釋時應執行之刑之全部刑期) 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