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理。 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根據「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假釋出獄的人有應該被撤銷假釋的情況,原執行監獄應該儘快處理相應的程序。監獄在處理撤銷假釋事件時,應該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並函報法務部核辦,撤銷假釋報告表的格式由法務部另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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