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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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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 (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 (六)被害人之觀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執行法第49條 而在執行社會保護性刑罰之受刑人,具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及格後,得予假釋,而在其中第四款即提到要注意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司法院法學資料庫》中的刑事執行法第49條。 在辦理假釋時,應該注意對犯罪行為的補償情形。這表示在考慮受刑人是否應該獲得假釋時,要審查受刑人對於其犯罪行為是否有進行補償。這個補償可以是指向受刑人提供機會改過自新,並透過參與相關的社會服務、教育或職業培訓等方式來補償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例如,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積極參與教育課程,尋求職業培訓,並展現了改過自新的意願和努力。這些努力可能作為判斷是否應該給予假釋的參考依據,因為它們顯示了受刑人對於補償犯罪的努力,以及他們在出獄後能否成為有貢獻的社會成員。 這樣的審查也可以包括參考其他人對於受刑人是否已經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展現出悔改的態度。這可能包括被害人的意見,他們是否認為受刑人有足夠的悔改意識和改過自新的行動來補償犯罪行為。 總之,辦理假釋時,對於受刑人的犯罪行為補償情形應予考量,以確保假釋的給予是公正且合理的。這樣的辦理方式也能符合社會的期望,維護社會的治安和公正。

  • 受刑人名詞
  • 假釋名詞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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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